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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9年7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提出:“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产权归属和运行管护责任单位,推动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管护机制”。2021年9月1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有了新的指导。但在实践中,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无人管理,设施闲置、荒废等问题普遍存在。为落实中央、云南省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会同县级各相关单位(部门)及乡(镇)多次讨论完善后,制定了《西盟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二、主体内容及原则
内容对象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设施、管网设施、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依照政府主管、市场主导、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1.西盟县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居办)负责监督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2.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污水治理工程、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3.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设施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
4.村级组织作为落实主体,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开展日常巡查和记录;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终端开展异常情况检查、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做好治理设施防盗等保护工作;引导农户做好化粪池(厕所)水、厨房水、卫生间水、洗涤水(以下简称“四水”)接入收集系统等工作,确保治理设施的有效运行。
5.农户作为受益主体,有义务主动检查自家“四水”接入状况,负责出户检查井(清扫口)以内的化粪池、入户管、户用检查井的渗漏、堵塞、破损的维护、维修和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检查井及周边环境卫生,及时将管网等治理设施破损状况向村级报告。
四、监督考核
《管理办法》明确了考核单位和具体考核内容,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在县农村人居办的监督下,县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不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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