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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县长邵建波同志对《西盟佤族自治县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进行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17日,县政府办印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盟佤族自治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21〕69 号),是我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方案》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取消各种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2020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2020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2021年1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2021年4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普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普政办〔2021〕39号)。在此背景下,我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工作方案》。
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标是什么?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政务服务新环境,助力西盟县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
三、哪些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省、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县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目前,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已经公布,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等10个部门45项证明事项率先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行政机关要细化完善办事指南,列入事中事后审查所需要素信息,标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材料,列明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参照省、市级部门制定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完善本级部门实施的事项名称、证明内容、设定依据等内容,逐项编制告知承诺书;通过全县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府部门网站和业务系统、政府服务实体大厅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
五、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如何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主要采取在线核查、发函核查和现场核查三种核查方法进行。在线核查是利用全县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信用中国(普洱)网站、部门业务系统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申请人信息线上比对核查。发函核查是通过发函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现场核查是通过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七、如何加强信用监管?
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普洱)网站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与全县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八、如何防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带来的监管风险?
建立全流程各环节风险点防范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证明事项确定上,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适用对象上,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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