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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盟佤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单位: 《西盟佤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西盟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西盟佤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西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西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7西盟县水系图........................................................................................................................55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统筹协调机制,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做到思想上早准备,工作上早部署,措施上早落实,切实把防汛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为建立健全西盟县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机制,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防汛抗旱职责,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县实际编制西盟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与《普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西盟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适用于西盟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 西盟县水旱灾害主要包括:辖区江河洪水灾害、内涝和渍涝(沥涝)灾害、山洪灾害、河道壅塞、水旱灾害与地震和地质灾害叠加形成的堰塞湖、干旱灾害、供水危机、水库溃坝、沟渠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1防汛抗旱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5.2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1.5.3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1.5.4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西盟县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防指”)组成。县属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指的统一指挥。县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见图2-1。 2.1 县防指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指,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以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组织指挥、督查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发挥指挥决策的关键作用。县防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 2.1.1 县防指总指挥长由县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和分管水务工作的两位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供销社、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县地震局、县茶叶和特色生物产业发展中心、西盟公路分局、县气象局、普洱西盟供电局、西盟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中国电信西盟分公司、中国移动西盟分公司,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2.1.2 县防指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牵头总抓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拟订全县防汛抗旱政策、规定和措施,组织编制县辖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防汛抗旱责任人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完成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有关防汛抗旱指挥协调工作。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是本行业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防汛抗旱责任人。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如下: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预警信息关键时段的提醒;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汛情、旱情、灾情和全县防汛抗旱动态信息发布;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2)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负责协调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防汛抗旱工程的立项工作;负责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预算内防灾减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项目的资金争取;组织指导编制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在建水电站的防汛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和预警,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负责灾后灾民粮食调拨供应。 (4)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督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开展汛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组织做好水旱灾害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无线通信频率及其安全使用;指导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检查、指导行政管辖装机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水电站汛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市场调控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灾后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等工作。 (5)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开展防灾减灾、节约用水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师生逃生避险避灾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督促指导本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做好汛前和汛期安全隐患检查;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师生;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协助灾区建设临时学校。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洪旱灾害后的救灾捐赠和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妥善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理。 (8)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全县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筹集落实全县恢复重建资金。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协调、指导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县气象局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预防预警体系;向县防指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协调各类城乡专项规划与防洪规划的关系,确保城乡防洪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抗旱期间应急找水和打井工作。 (10)县司法局:负责县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为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11)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撑;负责灾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指导灾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组织对水旱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1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协调城市排水防涝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组织灾区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组织灾后水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应急供(排)水预案的编制、演练和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地汛期安全工作。 (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在建交通工程防洪安全;组织公路(包括桥梁、隧道)水毁工程抢修,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配合、协调有关单位调运抢险救灾物资、抢险人员和撤离人员所需的车辆等运输工具;指导灾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4)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导致的农业灾情信息调度,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推广应用耐旱作物品种和农业节水技术;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农药、化肥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灾民救济粮源的组织和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做好灾后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综合防治;负责农牧渔业水旱灾情的统计上报工作。 (15)县水务局: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规划;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及预警,组织开展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等;负责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负责县级水利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承担水利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小(1)、小(2)型水库度汛方案审批;负责全县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审批;负责辖区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编制、报审和组织实施;指导灾后水毁工程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监测点的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行政管辖范围内5万千瓦以下(不含5万千瓦)小型水电站汛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水上采砂船防汛安全管理。 (16)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单位防洪安全;负责做好灾后游客安置工作。 (1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度全县医疗卫生力量参与水旱灾区应急救援;组织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组织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治疗;组织灾区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健康教育。 (18)县审计局:负责做好防灾减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建设项目资金和防汛抗旱救灾资金的审计工作。 (19)县应急局:指导、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指导、协调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统筹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工作,指导、支持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监督、指导、协调、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组织处置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灾害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协调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20)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收集、上报水旱灾害对全县林业和草原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林业和草原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用材竹等防汛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汛期江河、湖泊中的漂竹、浮木管理工作。 (21)县融媒体中心: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抗灾意识;负责做好防汛抗旱的舆论引导及相关防汛抗旱信息的发布和宣传;负责全县门户网站、手机报、三微一端、电视宣传的管护和发布工作,及时研判舆情,引导舆论。 (22)县供销社:负责麻袋、铅丝、油布等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调拨供应。负责灾后灾民日常用品的调拨供应。 (23)县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协调防汛抢险应急涉外、涉侨事务。 (24)县地震局:为震后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设防技术服务;为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地震监测预警信息,为震后恢复重建提供服务。 (25)县茶叶和特色生物产业发展中心:负责统计上报发生水旱灾害后茶叶、咖啡等特色经济作物受灾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26)西盟公路分局:负责管养公路(含桥梁、隧道)防洪设施的建设、维护和度汛安全;负责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梁、隧道,确保公路畅通。 (27)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负责雨情、水旱灾害气象风险分析预测,为防洪抢险、抗旱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防指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8)普洱西盟供电局:负责辖区输变电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保障灾区用电需求;协调统调水电厂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汛调度指令;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9)武警西盟县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协助地方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30)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和抗旱保民生应急送水工作;对接外县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险情抢险工作;配合县防指做好应急队伍水域救援技术培训工作。 (31)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负责旱季森林草原巡逻警戒、治安维护,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林业草原等部门做好旱季森林草原火灾的防范处置、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维护社会稳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汛期河流、湖泊中的漂竹、浮木管理工作。 (32)中国电信西盟分公司:负责电信通信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保证防汛抗旱期间信息能及时、准确、优先传递并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统计通讯洪涝灾害情况并上报县防办。 (33)中国移动西盟分公司:负责移动通信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保证防汛抗旱期间信息能及时、准确、优先传递并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统计通讯洪涝灾害情况并上报县防办。 除以上成员单位外,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职责和实际需求情况,指定承担相应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 县防办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担任。 县防办主要职责: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收集汇总全县雨水情、洪旱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防汛抗旱救灾方案及建议。负责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督促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防汛抗旱预报预警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建防汛抗旱专家组。承办县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防指”,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长由乡(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乡(镇)长担任。乡(镇)防指成员单位由乡(镇)各办、室、所、中心组成,其办事机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防办”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村(社区)、组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和人员,制定转移避险方案,落实特殊人群转移避险包保责任。在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防指领导下,做好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县行政辖区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企业按照县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防指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1.1县气象、县水务、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极端降水天气、洪旱和地质灾害的预警,并向县、乡(镇)防指报送信息。 3.1.2县、乡(镇)防指和有关单位应加强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灾情、险情的信息收集、研判、报告等工作,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3.2.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短期、短时和临近天气预报,雨情、水情及水情预报信息。县、乡(镇)防办、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对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当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水旱灾害时,当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当发生大暴雨、暴雨等强降水气象情况,以及重要河湖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气象、水务等部门要加密监测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重大雨情、水情立即先用电话后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县防指,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县防指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先用电话报告市防指,40分钟内书面报告至市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 3.2.2工程信息 (1)河流工程信息。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县、乡(镇)防指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将涵闸、电站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指。县防指要每日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指要在险情发生后立即电话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4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 当涵闸、电站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时,乡(镇)防指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水管理单位(产权单位)要迅速组织抢险,第一时间向下域预警,并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县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2)水库水电站工程信息。在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强观测,并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方案调度,其调度的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要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同时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指要在险情发生后立即电话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40分钟内书面报告,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 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迅速采取措施处置险情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县级水行政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3.2.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区域、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统计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有关乡(镇)立即先用电话后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县防指在接到乡(镇)报告后立即先用电话报告市防指,4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 当城市已经发生内涝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内涝时,县防办、勐梭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应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监测巡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发布预警,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防指报告内涝范围、内涝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3.2.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特大旱情1日一报;重大旱情5日一报;较大旱情和一般旱情10日一报。 3.2.5堰塞湖险情 本县辖区内河流出现水旱灾害与地震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叠加时,可能会出现堰塞湖险情,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涉及的乡(镇)防指应加强监(观)测预警和信息收集工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堰塞湖库容、堰塞体物质组成、堰塞体高度、堰塞湖影响区人口、重要城镇、公共或重要设施等基本情况,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明确等级,由对应的牵头单位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指。 3.3.1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建设和预警措施,建立和完善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常规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行政辖区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水库溃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引)水方案等。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种类。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保证防汛通信系统完好通畅,充分利用公网、专线、卫星电话,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设施、查预案、查演练、查物资、查通信设施、查值班值守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3.2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气象、水文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县水旱灾害特点,分为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江河湖库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5类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时,气象、水务、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开展会商研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汛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和关停旅游景区,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2)河流水库洪水预警 当主要河道、水库水电站出现水位上涨时,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研判的水位上涨和发展趋势,结合上级水文部门发布的水文信息,当需要通报上下游汛情时,按照水务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当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时,或小型水库水电站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结合上级水文部门发布的有关河道水位或流量信息,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辖区社会发布预警,并报本级防指。水务部门要跟踪分析河流水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山洪灾害预警 水务、地震、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加强观测和监测预警工作,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及时发布预报警报。每个乡(镇)、村、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转移避险包保责任制。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强化强降雨期间巡查值守,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出警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组要及时组织周边群众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 (4)干旱灾害预警 县气象局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预报,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对河流来水、水库水电站蓄水等水源进行研判分析,依据旱情对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需水的影响趋势进行预测,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适时发布干旱预警。 (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县防汛办、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县防指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组织居民、用水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 3.3.3预警发布 县防指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县级气象、水务、农科等部门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报县防指办。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信号;县水务局根据上级水文部门提供的信息发布县级河流水库洪水预警和山洪灾害预警;县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干旱预警,县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水文干旱预警,县农科局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水文等预警信息的综合研判,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特定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方式,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部署防范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5)信息通道保障。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广电、工信等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3.3.4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防指做好应急防范工作;当发布橙色预警时,由县防办主任组织会商,研究制定相关防范措施,提醒乡(镇)防指和县防指成员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县防指指挥长(分管副县长)组织会商,形成预警意见建议,向总指挥长(县长)请示启动预警的警报级别、宣布进入预警期的时间和地域。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乡(镇)防指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2)加强水库水电站、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3)组织有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4)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5)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危险源。 (6)有关部门应及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7)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宣传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8)视情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3.5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 3.3.6预警解除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缓解或解除后,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等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长签署命令,Ⅱ、Ⅲ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办主任签署命令。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县防指请求市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县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1)暴雨预警:县气象台连续2天发布红色预警。 (2)河流洪水:预报县境内库杏河、勐梭河、新厂河发生重现期大于100年一遇(含100年)洪水; (3)城镇内涝:西盟县中心城区或其他7个乡镇出现道路积水深度100厘米以上,城乡大面积停电停水停气和交通大范围中断或瘫痪,城乡运行受到严重影响; (4)水库:①西盟县永业水库(中型)出现超标准水位洪水或出现可能溃坝的重大险情,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危及公共安全。②西盟县永业水库(中型)、重点小(一)型水库和水电站发生溃坝; (5)堰塞湖:水害与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叠加出现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划分的Ⅰ级风险堰塞湖; (6)干旱:县城主城区或3个及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灾害,出现极为严重的供水危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因洪涝灾害,一次性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0人以上;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5万人以上; 4.1.2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长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应急的副指挥长陪同总指挥长坐镇指挥并参与会商,指挥长、分管水务的副指挥长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其他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参加会商。 (2)县防指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视情况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3)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按照权限指挥调度县辖区水利工程,涉及外县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县防指报请市防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做好行业防汛安全,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县防指与受灾乡(镇)组建前方联合指挥部。受灾乡(镇)防指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县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请驻西盟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力量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市防指给予支持。 (8)县防指1小时内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9)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县级气象、水务、应急等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工作。 (10)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级应急、发改、水务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县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健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西盟电视台、西盟广播电台等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县级各部门、乡(镇)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1)暴雨预警:县气象台发布红色预警或连续2天发布橙色预警。 (2)河流洪水:①预报县境内库杏河、勐梭河、新厂河发生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含50年)、小于100年一遇洪水。②县境内4条(含4条)以上县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超标准水位洪水; (3)城镇内涝:西盟县中心城区或其他5个乡镇出现道路积水深度100厘米以上,出现大面积停电停水停气和交通大范围中断或瘫痪,城乡运行受到较大影响; (4)水库:①西盟县永业水库(中型)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重点小(一)型水库和水电站大坝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并出现可能导致溃坝的重大险情。②非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溃坝。 (5)堰塞湖:水害与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叠加出现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划分的Ⅱ级风险堰塞湖; (6)干旱:县城主城区或2个及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灾害,出现严重的供水危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重大影响; (7)因洪涝灾害,一次性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8)其他: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1)县防指总指挥委托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召开会商调度会,研判防汛抗旱形势,部署各乡镇及成员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救灾有关工作,督促指导落实各项避险措施。 (2)县防指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防指,视情况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3)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视情况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县辖区水利工程,涉及外县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县防指报请市防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做好行业防汛安全,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县防指与受灾乡(镇)组建前方联合指挥部。受灾乡(镇)防指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县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请驻西盟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力量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市防指给予支持。 (8)县防指1小时内派工作组,赴一线进行防灾减灾救灾指导。 (9)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县级气象、水务、应急等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工作。 (10)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级应急、发改、水务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交运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县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健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县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西盟电视台、西盟广播电台等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1)暴雨预警:县气象台发布橙色预警或连续2天发布黄色预警。 (2)河流洪水:①预报县境内库杏河、勐梭河、新厂河发生重现期大于20年一遇(含20年)、小于50年一遇洪水;②县境内3条(含3条)以上县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 (3)城镇内涝:西盟县中心城区或其他4个乡镇出现道路积水深度50厘米以上100厘米以下,受灾地区部分区域停电停水停气、交通中断或瘫痪,城乡运行受到较大影响; (4)水库:①西盟县永业水库(中型)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较大险情;②1个小(二)型水库发生溃坝;③3座及以上小坝塘溃坝,或发生严重风险威胁公共安全; (5)堰塞湖:水害与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叠加出现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划分的Ⅲ级风险堰塞湖; (6)干旱:县城主城区或3个及以上乡(镇)集中发生中度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7)受灾人员:因洪涝灾害,一次性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或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8)其他: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调度会,指挥部成员参加,研究防汛抗旱形势,部署防汛抗旱救灾有关工作,督促指导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县防办密切跟踪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并向市防指报告。 (3)县防指1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坐镇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县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 (4)县防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全力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县级气象、水务、应急等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及时作出针对性安排布置; (6)县防办根据需要在西盟电视台、西盟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1)暴雨预警:县气象台发布黄色预警或连续2天发布蓝色预警。 (2)河流洪水:①预报县境内库杏河、勐梭河、新厂河发生重现期大于10年一遇(含10年)、小于20年一遇洪水;②县境内1条(含1条)以上县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 (3)城镇内涝:西盟县中心城区或其他乡镇出现道路积水深度3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城镇部分区域停电停水停气、交通中断或瘫痪,城市运行受到影响; (4)水库:①非重点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发生可能导致溃坝的重大险情;②1座小坝塘溃坝;③1座小坝塘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或2座小坝塘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发生严重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5)堰塞湖:水害与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叠加出现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划分的Ⅳ级风险堰塞湖。 (6)干旱:3个及以上乡(镇)集中发生轻度干旱,且旱情仍持续发展,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影响; (7)受灾人员:因洪涝灾害,一次性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或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灾群众;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8)其他:其他需要启动Ⅳ应急响应的情况。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调度会,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防汛抗旱形势,部署相应工作。受灾乡(镇)防指,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县防办密切跟踪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应急响应启动及防汛抗旱救灾等情况报告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部门相关工作情况。 (3)县防指1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县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 (4)县防办要及时制定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并报县防指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县防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全力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由县防办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与相关区域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安排布置。 (6)县防办视情在西盟电视台、西盟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4.5.1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5.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县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信息报送,以及气象干旱信息报送;县水务部门负责辖区山洪灾害信息、水文干旱信息、水情、旱情、江河湖库洪水信息的报送;县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灾害信息报送和城市干旱信息报送,以及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机信息报送;县农科部门负责农业干旱灾害信息和沥涝灾害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向县防办报送相关信息。县防办必须收集整理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后向市防办报送。 4.5.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指负责处理。凡较重险情、灾情,需上级支持、指导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上级防指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5.4当突发重大洪涝险情、灾情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指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5.5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险情、灾情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4.5.6 县防办接到重大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防指,并及时跟踪续报后续情况。 4.5.7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防办负责审核发布洪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县水务部门负责发布全县水情;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县雨情。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全县防汛抗旱动态由县防指审核和发布。 4.6.1 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整理灾情、抗御水旱灾害情况,组织各部门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县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6.2遇较大险情、灾情,县防指负责人主持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和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有关乡(镇)防指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乡(镇)督查防汛抗旱工作;视汛情、旱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 省、市、县气象部门发布重特大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按照上级和西盟县重特大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方案进行处置。当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时,县防指、有关乡(镇)防指报请本级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发布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停航和关停旅游景区等通告,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 4.6.3 县防指负责辖区重要河流干流、重要湖泊和水库、重点防洪区域等重大水利水电、防洪工程的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境应急调水;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他防水工程的调度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4.6.4 县防指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组织人力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提请人民政府请求驻西盟部队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县水务局负责辖区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县财政局做好防汛抗旱资金调度。县应急局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度。 4.6.5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县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7抢险救灾 4.7.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县防指和事发地乡(镇)防指要根据掌握的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有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7.2处置较大以上险情时,在市防指和县人民政府指挥下,县防指、有关乡(镇)防指和县级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及西盟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8.1 县、乡(镇)防指要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8.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承担应急救援指挥职能的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4.8.3出现水旱灾害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8.4 县、乡(镇)防指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8.5发生水旱灾害后,县、乡(镇)防指要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辖区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9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管控,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车辆、物资、人力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在发生水旱灾害期间,县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10.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有关层级的防指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4.10.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终止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0.3紧急处置工作终止后,各级防指要协助本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和影响。 5.1.1由县工信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乡(镇)防指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络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2出现突发事件后,县工信局和有关通信运营企业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打电话、发短信、微信、抖音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1.4 水文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2.1 县防办搭建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加大县、乡(镇)防汛抗旱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对县、乡(镇)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防办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能力。 5.2.2县水务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有关水文站承担河流、湖泊、水库来水和旱情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西盟部队和武警部队、民兵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县公安、住建、交运、水务、卫健、应急、电力等部门(单位)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指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县工信局、普洱西盟供电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协调相关电力企业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县住建、水务部门和自来水公司负责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应急保障以及临时供水及供水设施的抢修、恢复。 县级交运系统、西盟公路分局分别负责各自管养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确保交通干线的安全和畅通,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紧急防汛期,重点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通行保障。 县卫健部门负责水旱灾区传染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县公安局和有关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县应急、水务、发改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设备。县、乡(镇)防指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统筹、管理和监督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水毁修复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县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县、乡(镇)防指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及各类新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知识宣传,广泛增强全社会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报道县、乡(镇)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围。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县防指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有关人员和防汛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乡(镇)防指负责培训村、组防汛抗旱负责人、民兵技术骨干和防汛抢险队负责人。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设置规范合理、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县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特别是要开展针对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所有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有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与,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和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救援等内容。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估。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灾害调查评估、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后期处置工作。 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发生后,在市防办的组织下,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调查评估;一般水旱灾害发生后,县防办组织乡(镇)防办、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必要时,可请求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支持和协助。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协调应对,密切配合,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对经批准的临时抢险救灾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水旱灾害过后,县防指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县级有关部门要尽快修复水毁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县、乡(镇)防办按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调查,对应急工作全过程、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地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形成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乡(镇)防指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乡(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防指成员单位组织编制本部门(单位)有关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重点企业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县防指备案。 本预案批准实施后,县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办牵头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盟佤族自治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关于印发<西盟佤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西防汛指发〔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6西盟县防汛抗旱专家库人员名单 附件7 西盟县河流水系交通图 附件1 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2.“1262”强降水递进式预报预警服务 强降水过程开始 12小时累积雨量超过50毫米(预报预警到县、乡镇) 发布暴雨蓝色预警或启动暴雨Ⅳ应急响应 6小时累积雨量超过50毫米(预报预警到乡镇、村、组) 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或启动暴雨Ⅲ应急响应 2小时累积雨量超过50毫米(预报预警到乡镇、村、组) 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或启动暴雨Ⅱ应急响应 强降水应急处置 (1)1小时累积雨量超过65毫米时,启动Ⅳ应急响应。 (2)3小时内的雨量超过90毫米时,启动Ⅲ应急响应。 (3)6小时内的雨量超过120毫米时,启动Ⅱ应急响应。 (4)12小时内的雨量超过150毫米时,启动Ⅰ应急响应。 2.洪水:指暴雨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3.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4.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5.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6.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8.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10.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11.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2.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3.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4.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5.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6.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30%,出现极为严重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7.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8.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抗旱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9.流经西盟县重要江河:河流属怒江水系,有大小河流80条,主要河流有库杏河、勐梭河、新厂河,河流交叉分布,呈树枝状由北向南注入南卡江。 20.三避让:提前避让、主动避让和预防避让。 21.三个紧急撤离:在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撤离。 附件2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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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西盟佤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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