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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农(农药)罚〔2026〕1号
当事人:西盟佤族自治县联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7670848879 经营场所:西盟佤族自治县联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勐卡店)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李XX 身份证件号码:532701XXXXXXXXXXXX 住所:西盟县勐卡镇荣兴巷 当事人西盟佤族自治县联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1月28日,西盟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执法人员在配合普洱市农业农村局第十工作组开展2026年普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时,在西盟佤族自治县联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农资店检查,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来意。在当事人张XX的陪同下,对西盟佤族自治县联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勐卡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店内地面上摆放着禁限制使用农药敌百。毒死蜱38包30.4千克(生产日期:2023年4月6日,质量保质期:两年。剂型:颗粒剂)均超过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对西盟佤族自治县联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不具备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资质,涉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且该种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按劣质农药处理。2026年1月29日10时44分,执法人员到西盟佤族自治县联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勐卡店)进行核实,经当事人张绍春现场确认查获数量,对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劣质农药的事实及检查情况予以认可。执法人员经电话报请本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查获的限制使用农药进行现场查封(扣押)。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复印了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农药经营许可证,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6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西盟佤族自治县联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据当事人张XX表述,这批敌百。毒死蜱是2023年景洪的一个农药批发商上门推销时候进的,共进了2件,每件20包共40包,进价100元/件,货值金额:200.00元,售价7元/包,已经售卖2包,销售收入:14.00元,剩余38包。当事人是帮他们代销的,相关的进、销售货台账均未记录。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西盟佤族自治县联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他对下属门店(勐卡店)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劣质农药敌百。毒死蜱的违法行为和事实行为给予认可。 经本机关查明:该公司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劣质农药:敌百。毒死蜱38包30.4千克。2026年3月10日本机关向西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要求为本机关办理案件的涉案农药依法提供价格依据。同日,收到西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即该案件的涉案货值金额认定为277.4元,违法收入认定为当事人交代的14.00元。认定价格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现场认可和签字。西盟佤族自治县联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1页; 3.《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5.《询问笔录》2份12页; 6.《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2页; 7.现场取证照片打印件9页15张;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李X、张XX签字确认。2026年3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农药)告〔202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西盟佤族自治县联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142: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裁量阶次:从轻处罚;裁量情节: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依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143: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裁量阶次:从轻处罚;裁量情节: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两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立案后该公司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销售的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劣质农药也未接到投诉举报,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既起到惩罚的作用,又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其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农药1种:敌百。毒死蜱38包30.4千克; 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陆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壹拾肆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14.00(陆仟零壹拾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西盟县财政局国库股开罚票单,并到指定银行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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