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015/20250123-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与强制
发布机构: 西盟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时间: 2025-01-23
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西盟娜X日用百货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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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农药)罚〔20251

 

当事人:西盟娜X日用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9XXXXXXXXXX        

住所(住址):云南省西盟县西盟XXXXXXXXXXXXX

经营者:X                                       

身份证件号码53273XXXXXXXXXXXXX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1025805分,到岳宋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举报称:岳宋乡岳宋村十三组有人无证经营农药。本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前往核实情况,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经营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经营者除了经营百货外有经营农药的行为,要求其出示营业照及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只提供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经与经营者共同清点,涉案农药共14种,净重量223.48千克(含3种限制使用农药:乐果、氧乐果、溴鼠灵共19.46千克)。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勘验)3种限制使用农药中,发现江苏省海门市江乐农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高效广谱杀虫剂氧乐果,数量:46瓶,商标:ABC,总有效成分含量:40%,剂型:乳剂,毒性:中等毒,农药类别:杀虫剂,农药登记证号:PD841113,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苏)0196,产品标准号:HG3307-2000净含量:300毫升,生产日期:202356日,质量保质期:两年,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农查查》、《二维码》等相关平台进行查询,未能查询到该农药的相关信息,通过农药外包装上面的电话0513-082657125进行查证,电话显示是空号,疑定该种农药为假农药。

当日,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批准立案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涉案农药进行了就地查封(扣押),现场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20241029日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交代从20233月开始经营农药,供货商是西盟李萍农资经营部(西盟县勐卡镇团结路,原老车队)送货上门涉案农药共13种,总重量209.68千克,货值金额:8235.00元,销售收入:2032元;

所经营的限制农药中氧乐果20236月从西盟美益嘉种业经营部批发的重量13.8千克,货值金额:480元,销售收入:140.00元(另案处理),但是目前西盟美益嘉种业经营部已无该批次限制农药存货(另案处理)。

2024115日我局向该农药生产地江苏省海门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发函协查,20241125日该局复函:该公司40%氧乐果乳油农药正式登记证PD84111-3的有效期至20191130日,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已自动失效。同时,2020年我省开展了保护长江、沿江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由于该公司位于沿江一公里范围内,已于2020年正式关停,并拆除了全部设施设备。该公司自2020年以后未生产过40%氧乐果乳油农药,协查函中的生产日期为202356日的氧乐果农药非该公司生产,因此界定该限制农药为假农药。在检查过程中,经营者积极全程配合检查。

20241113日,本机关向西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要求为本机关办理案件依法提供价格依据,经西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14种农药(共计223.48千克)价格为人民币4542.8元。20241115日,本机关经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认定货值金额以西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4542.8元为主,销售收入认定为当事人口述2172.00元为主。

至此,对西盟娜X日用百货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及经营劣农药的事实调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西盟娜X日用百货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所经营的涉案14种农药(共计223.48千克),货值金额8715.00元,违法所得2172.000元;20241113日,本机关向西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要求为本机关办理案件依法提供价格依据,经西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14种农药(共计223.48千克)价格为人民币4542.8元,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西盟娜风日用百货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证据材料

1.岳宋乡岳宋村西盟娜X日用百货店经营者娜X身份证复印件11页;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情况。

2.现场取证照片打印件1839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农资经营门店开展调查的情况。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8页。证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8页。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经营行为。

5.供货商身份证复印件11页,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当事人、供货商《询问笔录》2份共14页。

6.西盟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协查函12页。

7.西盟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6页。

8.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协查结果告知函11页。

三、调查结论:

以上证据证明,西盟娜X日用百货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有以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涉案农药共14种,重量223.48千克(3种限制使用农药:乐果、氧乐果、溴鼠灵共19.46千克)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2.经营假农药:氧乐果。《登记证号:PD841113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苏)0196,产品标准号:HG3307-2000,净含量:300毫升,生产日期:202356日,质量保质期:两年,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农查查》、《二维码》等相关平台进行查询,未能查询到该农药的相关信息,通过农药外包装上面的电话0513-082657125进行查证,电话显示是空号,疑定该种农药为假农药》2024115日我局向该农药生产地江苏省海门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发函协查,20241125日该局复函:该公司40%氧乐果乳油农药正式登记证PD84111-3的有效期至20191130日,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已自动失效。同时,2020年我省开展了保护长江、沿江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由于该公司位于沿江一公里范围内,已于2020年正式关停,并拆除了全部设施设备。该公司自2020年以后未生产过 40%氧乐果乳油农药,协查函中的生产日期为202356日的氧乐果农药非该公司生产,因此界定该限制农药为假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四、处理意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主动承认错误,认真纠正违法行为,未接到群众举报或反映使用其经营的农药后,对农作物产生药害或人畜中毒现象考虑到当事人系农村群众,世居民族,刚脱贫,收入来源不多、收入不高,为避免对其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本着惩戒与教育并重、突出教育作用的原则,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14种农药,重量223.48千克;

2.没收违法收入2172.00大写:贰仟壹佰柒拾贰元整);

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172.00大写:柒仟壹佰柒拾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西盟县财政局国库股开罚款单,并到指定银行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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