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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局属各业务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根据《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普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普民规〔2024〕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就社会救助工作中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临时救助工作的明确事项 (一)根据《普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普民规〔2024〕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二)对因病因学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原因确认的临时救助对象,申请对象属于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等其他低收入人口的,原则上按照个人自负部分支出金额的70%—90%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结合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类救助对象自负部分支出金额的救助比例,对低保对象个人自负部分支出金额的90%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个人自负部分支出金额的80%临时生活救助;对其他低收入人口家庭(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个人自负部分支出金额的70%临时生活救助。 (二)根据《普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普民规〔2024〕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三)对其他因病因学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原因确认的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个人自负部分支出金额的60%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结合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此类对象自负部分支出金额的救助比例,对此类原因确认的临时救助对象,按照个人自负部分支出金额的60%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三)结合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因未缴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吸毒、 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违法驾驶、不育不孕治疗等原因产生大额医疗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情况按不高于普洱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倍(含)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二、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明确事项 根据《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中第二章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的规定:“(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符合我县实际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特殊困难人员类型进行再明确,对符合以下情况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四级智力残疾人、四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有实际已卧床、瘫痪、坐轮椅、有明显精神障碍的病患人员,经评估已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特殊困难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有残疾等级认定为三、四级的肢体残疾人,但实际已卧床或坐轮椅,经评估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困难人员。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有残疾等级认定为三、四级的视力残疾人,但实际视力残疾已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经评估已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困难人员。 (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患病的老人,经评估已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困难人员。 (六)因父母其中一方服刑或死亡,另一方实际不履行抚养义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需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或寄宿其他非义务监护人(其他非义务监护人不受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约束)照料,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特殊困难人员。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西盟佤族自治县民政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认定补充事项》(西民通〔2023〕14号),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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