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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 林草罚决〔2026〕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岩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7年X月X日 身份证号码:532730XXXXXXXXXXX工作单位: 务农 现住址:西盟县力所乡XXXXXXXXXXX户籍地址:西盟县力所乡XXXXXXXXXXX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非法开垦毁坏林木 行为,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 2025年12月,在未办理有效采伐证或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下,在西盟县力所乡佐扩村橡胶二队林地,林班:0058,小班:00028、00034、00041、00042,地块中心坐标33553347,2419126处开垦林地计划种植坚果、咖啡,毁坏了林地上的竹子和乔木。该林地权属为岩空,被毁坏的植被留放在涉案地块上。经测,被毁坏的乔木树种为其他硬阔类(杂木),数量9株,蓄积0.98立方米,材积0.4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案件移送函;2.县林业和草原局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3.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4.勘验认定意见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5 月 1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西林草罚先告字〔2026〕03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非法开垦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1.岩XX主观过错轻微系初犯,因对土地的地类和林地权属等认识不清,主观恶意较小,且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态度诚恳;2.该林地上违法毁坏的林木蓄积较小,林地视为可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林地林木权属人与当事人达成和解;4.现无证据证实本案当事人岩XX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5.案发后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在涉案地块上补种了树苗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二是《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的行为,毁坏林木蓄积超过 0.3 立方米不足20立方米或幼树10株以上不满 1000 株的;属情节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 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3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岩XX在2027年5月21日前在原址上补种林木恢复林地植被,种植不得低于涉案地原有的植被质量,所采用的植物应当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96元,大写:玖拾陆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西盟县勐卡路448号)四楼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240800000003271021),地址:西盟县财政局(西盟县勐卡路035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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