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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 林草罚决〔2026〕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X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92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532730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务农 现住址: 西盟县力所乡XXXXXXX 户籍地址: 西盟县力所乡XXXXXXX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非法开垦毁坏林地 行为,于 2026 年 1 月 6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3年3月以来,在西盟县力所乡XXXXXXX寨子旁的林地上(林班:0029,小班00692,开挖林地种植咖啡、木姜子、香橼等作物,所开挖的林地属于一般用材林,咖啡、木姜子等属于经济树种。当事人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将一般用材林改种经济林,开垦面积为460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1.案件移送函;2.县林业和草原局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3.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4.勘验认定意见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2 月 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西林草罚先告字〔2026〕02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非法开垦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1.李X主观过错轻微系初犯,因对森林类别、林种等认识不清,主观恶意较小,且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态度诚恳;2.该林地上违法面积较小为460平方米,也未建其他基础设施,视为可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在李X开垦前该林地上的林木已被他人采伐。但非法开垦毁坏林地行为事实清楚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李X于2027年2月9日前在原址上恢复林地460平方米。种植不得低于涉案地原有的植被质量,所采用的植物应当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380 元,大写:壹仟叁佰捌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西盟县勐卡路448号)四楼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240800000003271021),地址:西盟县财政局(西盟县勐卡路035号)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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