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016/20241219-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与强制
发布机构: 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时间: 2024-12-19
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林草行罚决字[202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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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

西林草行罚决字[2024]09

 

当事人:西盟勤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东城区三岔路口北侧星河国际广场一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159××××××××

身份证号码 5327××××××××××××××

住址: 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勐卡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MA6NMUY74G  

经查, 西盟勤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81日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合同,西盟勤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西盟县勐梭镇秧洛村博航文旅融合发展项目中所有劳务工作内容(包含:实训大楼、水泵房、栈道、园路)建设,建设地在西盟县勐梭镇秧洛村博航十组原老学校,西盟勤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涉林的区域内,征占用林地手续未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致使勐梭镇秧洛村博航十组部分林地和植被遭到破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构成违法。经勘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346平方米,林地类别商品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案件移送函;2.县林业和草原局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4.勘查报告等。

当事人辩称: 无。 

本机关认为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第 的规定,构成 非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现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346平方米,每平方米11罚款,计14806元(大写:壹万肆仟捌佰零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西盟县勐卡448楼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240800000003271021),地址:西盟县财政局(西盟县勐卡路035。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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