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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西林草行罚决字[2024]08号
当事人:普洱旭达劳务公司 地 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市云仙乡桃子树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联系电话:137********, 身份证号码: 5327**************, 住址: 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勐梭镇勐梭村**村民小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MA6PFC8M6U。 经查, 普洱旭达劳务有限公司与云南景晟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合同,甲方为云南景晟建筑有限公司,乙方为普洱旭达劳务公司。普洱旭达劳务公司承建西盟县勐梭镇勐梭村里坎田园休闲度假村建设项目中的所有劳务工作内容(包含:成人游泳池、小孩游泳池、公厕、公厕安装、农家乐、土建、农家乐、安装、附属(游泳池休息区地面、游泳池服务用房地面硬化、儿童沙滩乐园地面、农家乐地面);业务用房土建、业务用房安装、公厕土建、公厕、安装、附属(垂钓鱼塘及景观鱼塘鱼池、垂钓鱼塘及景观鱼塘鱼池休息区地面、挡墙、步道、业务用房室外地面、停车场、沙滩卡丁车俱乐部地面、儿童戏水区、露营区台阶、过水车道、露营区碎石路面、景观跌水砍、过水车道挡墙),2024年4月1日进场施工,建设地在西盟县勐梭镇勐梭村里坎村民小组,普洱旭达劳务公司在项目区内施工过程中,涉林的区域在征占用林地手续未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致使勐梭镇勐梭村里坎村民小组林地和植被遭到破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构成违法。经勐梭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244平方米,林地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案件移送函;2.县林业和草原局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4.鉴定报告等。 当事人辩称: 无。 本机关认为, 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现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244平方米,每平方米11元罚款,计46684元(大写:肆万陆仟陆佰捌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西盟县勐卡路路448号)四楼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240800000003271021),地址:西盟县财政局(西盟县勐卡路035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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