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案件名称
立案依据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
定书文
公示时间
岩×涉嫌非法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
没收赤麂制品16.5kg,并处赤麂价值1倍的处罚,计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西林草行罚决字[2024]07号
2024年
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