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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行政单位:西盟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西盟新县城勐卡路485号
受 委 托单位: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盟大队 地址:西盟佤族自治县勐卡路512号
委托事项(权限)及权限管辖范围:承担西盟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
委托机关职权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中共普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普编办[2020)4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等有关文件。
委托方义务: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盟大队应当以西盟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事项,定期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报告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并接受西盟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和普洱市交通运输局的指导和监督;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盟大队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者;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委托到期或法人代表变更时请双方重新签订。
法律责任:西盟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对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盟大队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西盟佤族自治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超越权限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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