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公开征求意见 >> 公开征求意见 >> 正文

 

 

 

西盟佤族自治县房车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26年01月16日 11:00  点击:[]

 

所属栏目:公开征求意见

西盟佤族自治县房车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房车旅游活动,加强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管理,促进房车旅游与城市发展有机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房车指满足人们旅行、居住需求的汽车,车内除了驾驶区域外,还配备了生活设施,如卧室、厨房、卫生间、客厅等区域,具备基本的生活功能。包括自行改造或原装出厂的合法合规的自行式房车、拖挂式房车、带有宿营装备的汽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主路)从事房车停靠、宿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房车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疏堵结合、规范有序、安全环保”的原则,兼顾游客需求与城市管理,引导文明旅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立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同联动的房车管理机制。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牵头房车旅游服务的推广与引导;做好旅居项目的谋划和实施。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房车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房车停放点(营地)的选址、建设或改造;对损坏市政设施、破坏市容环境卫生、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经营性房车营地的收费价格进行监督,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房车集中停放区域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与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负责对房车污水、垃圾处置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房车活动的日常巡查、宣传引导和协调处置。

第三章 专用场地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在中心城区及主要旅游线路沿线,科学规划布局房车专用停放点(营地)。

第八条 专用停放点(营地)应优先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闲置空地等进行改造升级,并逐步完善以下基础设施:

基本功能:平整的停车区域、明确的标识标线。

补给设施:清洁饮用水取水点、生活用电接口(充电桩)、生活污水处置点和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服务设施:公共卫生间、安保及消防设施。

第九条 专用停放点(营地)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可设置临时补给区、短期宿营区等,并公布具体的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 房车宿营过夜或长时间停放(连续超过6小时),必须进入指定的专用停放点(营地)或其他经公告允许的经营性停车场。严禁在非指定区域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广场、免费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宿营过夜。

第四章 房车使用人与运营者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房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有序行车。进入专用停放点(营地)后,应按照划定车位规范停放,严禁一车占用多位。

第十二条 房车使用人应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尊重当地习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垃圾处理:所有生活垃圾必须装入袋中,投入指定垃圾桶,不得随意丢弃、堆放。对于餐厨垃圾,应使用专门的密封容器收集,在停车场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理点进行处理。

污水排放:房车产生的生活污水,必须在停车场内指定的污水排放点进行排放,严禁直接排放到路面、绿化带、河道等区域,鼓励房车配备废水储存罐,定期前往指定地点排放污水,避免污染环境。

行为约束:不得在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公共卫生间、路边临时停车位等公共场所实施生火做饭、烧烤聚餐、摆设桌椅、搭设帐篷、悬挂吊床、晾晒衣物等行为。不得在指定房车营地外的停车场内实施明火、煤气做饭以及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等行为。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宗教场所、传统村落等地应注意言谈举止,不得发表关于本地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不当言论。禁止实施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毁市政设施、随意倾倒废弃物、私接水电等破坏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

设施保护:爱护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不得私接水电,不得损坏公共财物。

第十三条 携带宠物的房车使用人要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宠物下车后,应当牵系,并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管理人应当立即清除;宠物主人需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宠物发出噪音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 专用停放点(营地)的运营管理者应履行以下责任:

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安全须知和投诉电话。

维护场地内秩序、环境卫生和设施完好。

建立必要的安全巡查和应急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应当加强联合巡查与执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查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住建(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推行“教育劝导为主、处罚为辅”的柔性执法理念,同时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机制,对多次违规、拒不改正的,可予以曝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县房车专用停放点(营地)的名称、具体位置、容量及联系方式,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住建局另行制定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


 


 

下一条:关于《划定西盟佤族自治县禁止开垦陡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