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开征求《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野生动物保护,完善省级配套文件,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编制了《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5日至2026年4月3日,为期30天。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郭艳红,0879-8344884。
电子邮箱:9280488@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发布西盟县禁猎区等公告建言献策”字样)。
通讯地址:西盟县勐卡路448号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信件主题请注明“发布西盟县禁猎区等公告建言献策”字样)。
邮编:665700。
附件:
1.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
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4日
附件1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并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西盟县境内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全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
禁猎期5年,自2026年 月 日至2031年 月 日。
三、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一)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的新型猎捕工具和技术手段,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二)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
(三)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四)粘网(捕鸟网)、弓弩(包括机械弓、机械弩)。
(五)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六)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利用无人机等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猎捕或投掷猎捕装置、机器人狩猎。
四、特殊情形
(一)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实施猎捕的,申请单位需提供项目必要性说明、实施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经县级及以上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按规定实施猎捕。
(二)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通告自决定公布三十日起施行。
(二)本通告解释权归西盟县人民政府,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承担。
附件2
西盟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并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西盟县林草局组织起草了《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打击非法狩猎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制定本通告,本通告也是《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猎区设立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到期后的重新制定。
二、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规定并公布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等措施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西盟县地处边境一线,生态系统重要、野生动物资源丰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具有种类多、种群数量少、分布散等特点。由于我县国土地面积较小,而且林村交错、林地交错、林农交错,县内各河流、湖泊、水库周边,公路范围存在交叉重叠,把全县所有区域、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有利于形成完整的食物链,从而促进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恢复,达到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目标。
三、出台《通告》的必要性
(一)出台《通告》,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进行决策部署,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行为,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出台《通告》,是西盟县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
(二)出台《通告》,是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国家、省重要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于2016年2月6日修订实施;《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禁猎管理及打击非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出台《通告》,明确禁猎区、禁猎期,重申及调整规定相关事项,有利于完善西盟县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制度,为各级各职能部门依法打击违法捕猎行为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发挥震慑作用,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行为。
(三)出台《通告》,是打击非法猎捕等行为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西盟县一些地方出现一些新型猎捕行为,先后落实查处整治,但仍有反复,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仍需采取综合措施,久久为功,加大力度打击。出台《通告》,重申打击非法猎捕行为,保护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对维护我县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出台《通告》,有利于拓宽公众参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参与监督渠道
本次出台的《通告》,通过向社会广泛公布相关事项,让公众周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及打击非法猎捕的主要内容,旨在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通过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有利于公众广泛参与,履行法定义务,加强监督,形成人人参与、全社会共同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四、主要内容
(一)禁猎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全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
禁猎期5年,自2026年 月 日至2031年 月 日。
(三)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1.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的新型猎捕工具和技术手段,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2.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
3.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4.粘网(捕鸟网)、弓弩(包括机械弓、机械弩)。
5.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6.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7.利用无人机等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猎捕或投掷猎捕装置、机器人狩猎。
五、注意事项
(一)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实施猎捕的,申请单位需提供项目必要性说明、实施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按规定实施猎捕。
(二)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