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县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
法典》规范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及环保
经营的告知书
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法典)。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我县餐饮行业经营秩序,防范违法选址、违规排污引发的环境问题及经营风险,现就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排污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法典》第250条规定:严禁在居民住宅楼、无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凡从事油烟、废气排放类餐饮经营的主体,须依法配套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设备正常稳定运行,严格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有效防范油烟废气扰民,避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环境。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划定的禁限时段、禁限区域内开展露天烧烤活动,严禁为违法露天烧烤行为提供经营场地。
《法典》第1132条(法律责任)规定:违反第250条所列三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违法类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五百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提醒,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在新店筹备阶段,务必提前核查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专用烟道配套等条件,全面评估场地合规性,审慎选址布局,杜绝盲目投资装修,切实规避违法经营带来的行政处罚及经济损失。
良好人居生态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请各餐饮经营主体严格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合规选址、规范绿色经营,共同维护辖区生态环境质量。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 西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