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主城区
烟花爆竹限放禁放的通告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全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西盟县2025年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放禁放时间和区域规定
(一)城区限放禁放时间:春节期间,即2025年1月28日-29日(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在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县政府发布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二)限放区域划定:东至南规路口,西至政府大楼,北至墨江寨,南至龙潭公园(详见附图红线范围内)。
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线路安全保护区、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敬老院、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汽车站等场所及周围50米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燃放种类限制
在烟花爆竹禁放时段和区域内,严禁燃放C级、D级烟花爆竹和摔炮、擦炮等;严禁燃放“孔明灯”以及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0—2013)标准生产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严禁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严禁无《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燃放礼花弹和装药量在三千克以上的组合烟花等A、B级产品。
四、有关要求
(一)特殊情况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举报电话:0879—110(县公安局)。
(四)在确定的禁放区内,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政策规定宣传,严格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规生产、储存、销售行为。举报电话:0879-8344173(县应急管理局)。
(五)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并向家属及群众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盟县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划定图
注:红线范围内是限放区域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