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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6〕22号 当事人:西盟丰华加油站 投资人:刘相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757167822A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环城路 2026年2月27日,我局对西盟丰华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进行了“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并分别于2026年2月27日、2026年4月3日对你加油站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在2026年2月23日至2026年2月27日经营期间内未开启92#汽油加油机油气回收装置,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是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组4张,证明你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二是你加油站于2026年2月27日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西盟丰华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油站合法性及经营范围;投资人刘相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本人身份;被授权委托人张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关系;娜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娜美本人身份;西盟丰华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油站废气处理方式和排放限值;西盟佤族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关于西盟县丰华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西住建环发〔2018〕202号)1份,证明你加油站废气处理方式;西盟丰华加油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油站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治理效果;西盟丰华加油站在职员工统计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油站规模;西盟丰华加油站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油站排污许可证情况。三是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3日制作的《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加油站为第二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四是你加油站于2026年4月3日提供的吴世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世其本人身份。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对你加油站下达《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26〕20号),告知你加油站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加油站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加油站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但未使用的,适用裁量等级为3。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1。3.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设备:你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但未开启,不适用该裁量因子。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态度:积极配合,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适用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2。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选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 处罚金额= 20000+(200000-20000)×[(2-1)/4]×(0.5-0.4375)×0.5=21406.25元。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罚款金额为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 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 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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