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063/20241129-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与强制
发布机构: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 发布日时间: 2024-11-29
名称: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环罚〔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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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418

 

当事人:西盟仁康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小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MA6P3UXT6U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勐梭镇勐梭路236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组执法人员于2024817日、西盟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93日、9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盟仁康医院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99.603244N22.645205E排放的生产废水水质浑浊,经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202493日现场采样,由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委托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氨氮浓度为81.2mg/L、总氮浓度为82.69mg/L,超过《西盟仁康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氨氮45mg/L、总氮70mg/L)的限值,其中氨氮超标数值36.2mg/L,超标0.804倍,总氮超标数值12.69mg/L,超标0.18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是西盟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493制作的《普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调查、采样过程合法二是2024911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澜污监字(2024年)第62),证明水质超标倍数;三是西盟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4920制作的《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四是西盟仁康医院有限公司2024920日提供的1.西盟仁康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合法性及经营范围(11页);2.法定代表人邓小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11页);3.被授权人周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人身份(11页);4.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关系(11页);5.岩义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岩义少本人身份(11页);6.西盟仁康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封面、1-4页、15-20页),证明该公司废水处理方式和排放限值(111页);7.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关于西盟仁康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西环准〔20208号)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废水处理方式(14页);8.西盟仁康医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封面、1-4页、41-44页),证明该公司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治理效果(19页);9.西盟仁康医院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花名册复印件,证明该公司规模、企业类型(11页);10.西盟仁康医院有限公司医源性废水处理登记表部分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医疗废水日排放量(13页);11.西盟仁康医院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11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411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2024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并积极主动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检修及保养,并及时委托了检测公司对医疗废水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在排放标准限值内,主动完成了整改,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个性裁量因子:

超标因子:2个(氨氮排放限值45mg/L,超标36.2mg/L,超标0.804倍,总氮排放限值70mg/L,超标12.69mg/L,超标0.18倍)(裁量等级:3

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天以上20天以下,从监测时间93日计算至321日完成整改合计19天。(裁量等级:3

废水类别:含其他有毒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裁量等级:4

污染物超标倍数:氨氮排放限值45mg/L,超标36.2mg/L,超标0.804倍,处于超标50%以上100%以下,总氮排放限值70mg/L,超标12.69mg/L,超标0.18倍,处于超标10%以上50%以下(裁量等级:3

废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下,5吨以上3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2)(根据医源性废水处理登记表中污水排放量登记为10吨)

二、共性裁量因子:

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1

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态度: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

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西盟仁康医院有限公司属于该类,西盟仁康医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3人,处于10-100人范围内,属于小型企业)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一般管控单元:0.1-0.40.2

首要因子:废水类别:含其他有毒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裁量等级:4A=50%*4+50%*(3+1+3+3+2+1+1)/7=2+1=3

B=0+(-2)+(-2)+(-1)/(4*2)*50%=-0.3125

M:100

N:10

C:0.2

X=N+M-N×〔(A-1/4×0.5+B×C

=10+90*(3-1)/4*(0.5-0.3125)*0.2

=10+90*0.5*0.1875*0.2

=10+1.7=11.7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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