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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勐梭镇人民政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西勐梭政行罚决字[2025]01号 当事人: 王XX ,联系电话: 137XXXXXXXX 身份证号码: 532730XXXXXXXXXXXX 住 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族自治县中课镇永不落村二组 经查,西盟县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与产区负责人王正省于2021年8月20日与西盟县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签订了劳务合同2021年9月1日签订了西盟县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产区负责人任命书。王正省作为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产区负责人主要职权范围包括西盟县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产区生产调度、设备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建设等西盟县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生产区相关工作并承担任期内西盟县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生产区内法律责任。西盟县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在生产调度、设备安装过程中,生产区内在无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超范围使用林地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产区负责人王正省负责。2021年西盟县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生产区因为之前的高压线路变压器无法满足生产区用电需求,2021年10月西盟县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重新申请了容量更大的高压线路变压器并从新选址安装,新的安装位置是由产区负责人王正省选址并授意安装,2024年5月至2024年6月,西盟县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因为产区产量增大,石料销路不畅经产区负责人王正省现场调度并授意指挥负责堆料区的装载机驾驶员往高处堆料,因石料堆积过高向两边溢出致使石料覆盖了周边林地造成了超范围使用林地,西盟县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生产区内擅自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用于堆放石料石粉、修建便道、架设电力设施,使林地改变了用途。西盟县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生产区负责人王正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经勐梭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业技术人员对西盟县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生产区负责人王正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权属、森林类别进行勘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位置位于西盟县勐梭镇秧洛村七组后山,经实地采用GPS卫星定位仪进行定位测量,用ArcMpa软件对面积进行计算,并与国土三调成果数据核对,违法图斑主要中心坐标为:东经99°42′20.189″,北纬22°38′18.179″,共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4693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一般商品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西盟县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与嫌疑人王正省签订的劳务合同、生产区负责人任命书;2.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5勘验意见等。 当事人辩称: 无。 本机关认为,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2023年版)》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西盟县秧洛村石灰岩采石场生产区负责人王正省给予如下处罚: 1. 责令2025年7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693平方米(7.0395亩),每平方米11元,共计51623元(大写:伍万壹仟陆佰贰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勐梭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西盟县支库(账号:240800000003271021),地址:西盟县财政局(西盟县勐卡路035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违法行为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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