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告
(2021)第1号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巩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于2021年1月4日正式公布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贯彻实施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所有候鸟等野生动物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猎捕、食用和非法私养。
二、凡是还在私养有画眉鸟(唱话)、鹩哥、红嘴相思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请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自行放生或者移交当地林草主管部门处理;2021年6月30日之后继续养殖的,需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详情请咨询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将由林草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7条规定依法没收,并处于该野生动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一切违法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行为,严禁在候鸟栖息繁衍地及迁徙通道使用粘网、电网、猎夹、毒饵、弹弓、枪支、照明等工具非法猎捕、杀害各种鸟类等野生动物。
四、禁止利用一切交通工具非法运输各种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禁止非法收购、销售、贩卖、利用各种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种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地以及候鸟迁徙途径的湖泊、湿地、水域等区域影响候鸟栖息、觅食的行为。未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许可,严禁使用无人机等设备跟踪、拍摄候鸟,严禁破坏、盗窃各种保护候鸟设备设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受困、病弱、饥饿、迷途的野生动物时,应及时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八、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内容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0879—8344884,西盟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879—8344889。
特此通告
西盟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3月3日